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最新司法解释12个重要实

▌一、发布背景。

此前针对诈骗罪较为详细的解释是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统称为年解释),此次《意见》的制定单位中有公安部参与,很大程度上针对公安机关在日常侦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而且对于定罪标准和证据规格有所放宽,更为贴近实务工作。

▌二、犯罪金额标准进行统一。

在年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为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后备案。该规定从经济水平不同出发,具有弹性裁量的初衷。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犯罪嫌疑人借助案件共同管辖因素,从而在量刑较轻的地区得以规避法律。从罪责刑角度出发,有失公正。

▌三、诈骗金额累计问题。

《意见》中“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该规定考虑到连续犯的认定问题,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未被认定为连续犯进行数额累加,以次数认定多次来讲,间隔时间较长的数起案件均未达追诉标准,则只能以治安行为进行处罚。

▌四、量刑考量问题。

对比年解释,从重情节从五项增加至十项,并且由“可以酌情”变更为“酌情”,实际有了“应当”的效果,即在案件出现以上十种情形一定要进行从严惩处。考量中主要根据侵犯法益的多重性、特殊性以及学界讨论较多的常习犯问题进行制定,且将间接危害纳入考量,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五、拨打电话及发送信息数量的计算。

不管有没有接通,只要拨打便可以计数而且不管对象是否同一个,均计入其中。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更为贴近实际,特别是对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故意原因,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拨打次数的,可以根据言词证据,结合已查明的日均拨打次数进行综合认定。但该项容易出现滥用,或归罪过重情形。另外,参考时下电信网络诈骗一些常用手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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