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工信部严惩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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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继9月份财政部将新能源汽车部分严重“骗补”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之后,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站公布了对苏州金龙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有牌无车”的4家企业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车型、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责令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等处罚措施。

自此,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对社会关切的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给予了明确的处置决定,传递出国家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的态度和决心,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以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督查机制,规范发展秩序,完善发展环境。

第一,中央和地方联动,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和有关人员

对于如何处理我国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自今年1月事件曝光以来受到全社会乃至国际汽车产业界的高度   被处罚企业: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46号),确认你公司申报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辆车截至年底仍未完工,但在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KLQ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KAEV1型纯电动客车、KLQ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LQ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KAEV1型纯电动客车和KLQ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号

  被处罚企业: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号

  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45号),确认你公司申报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辆车截至年底仍未完工,但在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辆实际安装的电池品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SLG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LG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号

  被处罚企业: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4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辆车截至年底仍未完工,但在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WDBEV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WDBEV型纯电动客车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号

  被处罚企业: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号

  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44号),确认你公司申报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辆车截至年底仍未完工,但在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FDG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FDG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年12月19日

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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