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普通话基本知识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消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年10月31日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28条。

4.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5.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7.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8.国家从年起将每年9月份的第三周规定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今年9月8日至14日为第19届全国推普周。主题为: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9.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面积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11.推广普通话重点在学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做引导,不予干涉,并不要求每个公民在任何场合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年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两个等次。语音、词汇、语法总失分率不超过3%的为一级甲等,不超过8%的为一级乙等;不超过13%的为二级甲等,不超过20%的为二级乙等;不超过30%的为三级甲等,不超过40%的为三级乙等。

一级普通话水平是标准的普通话,二级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是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能够交流,偶有听不懂的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职业、需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在职在岗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而且还要接受测试并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广播电台、电视台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

凡年满55周岁以下,经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年满55周岁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14.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而且也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只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从语言发展来讲,普通话和方言也处于不断丰富、融合的过程中,方言在语音、词汇等方面逐步向普通话靠拢,普通话也不断从方言中吸纳词汇,以丰富自己。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方言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15.当前学校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任务是:第一,继续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大行政力度,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基本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

第二,继续坚持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和汉字简化的方向,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环境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用字不规范的软件产品不能进入教学领域,对学生加强写好规范字的训练。

第三,继续坚持《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定地位,小学要加强并改进汉语拼音教学,扩大汉语拼音使用范围,使学生从小熟练掌握汉语拼音。

第四,努力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的作用,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义务教育阶段要完成学生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任务,非义务教育阶段要继续巩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注重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16.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

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

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

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

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年l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1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18.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汉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这是我国繁、简字使用的一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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