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燃藜浙江高院不正当竞争中关于虚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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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体现了以下裁判要点:

1、商业诋毁的构成要求行为主体应限定为经营者,且行为对象系其竞争对手,行为人应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系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是对真实状况加以歪曲,构成虚伪事实,进而将所捏造的虚伪事实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进行传播,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2、在民事诉讼中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认定所需的要件:一是诉讼双方应为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二是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内容,或者虽陈述的内容真实,但使人产生模糊判断和误解的。

3、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等实施百度搜索的行为人很可能是该企业的目标客户或潜在客户,同业竞争者在无任何正当使用畅想公司企业名称和字号的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却将竞争对手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作为搜索关键词通过百度进行推广链接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属于不当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成熟的市场运行机制需要配套完善的纠纷和冲突解决机制,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商业行为规则,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浙甬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浙知终字第71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周平、陈宇、刘静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7月17日一审裁判结果

一、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

二、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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